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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我校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23-12-04 18:06:25 点击数:9575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宪法宣传工作,在全校范围内营造崇尚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值此第十个国家宪法日,我校积极响应号召,于124日上午组织高一、高二级全体师生展开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主题的宪法晨读活动。

 

 

 

本次宪法晨读活动以班为单位展开,学生通过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以视频直播形式同步参加,活动内容包括:班主任进行宪法日介绍、升旗仪式、宪法晨读、同步跟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活动过程中同学们精神饱满,情绪激昂,大声诵读,用心体会宪法的庄严与神圣。

 

 

 

本次活动加强了全体师生对宪法的认同和了解,提升了全体师生的法律素养,不断引导广大师生明辨是非、崇礼守法,做知法、用法、守法的新时代好青年,让法治意识在每一个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更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附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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